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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03-23
芮刚
阳光时代法律观察
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,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。诉讼律师如果能够更深入、更客观、更全面的了解法官,那么对自己的业务有很大帮助,即使有些只是在非常细微的地方。非诉律师如果有这方面的知识,其实对自己的非诉业务也是非常有帮助的,从诉讼角度审视非诉,更能把非诉的风险提前预判出来。法官与律师两个职业群体,本是法学院的同根生,也是法治时代的共同实现人。看诉状、开庭、调解、写判决,法官与律师虽然不是一个职业,却几乎是每一个工作日都要打交道的“合作者”。事实上,“好法官和好律师是惺惺相惜的,当然,并不是说在法庭外的惺惺相惜,而是在法庭上,通过各自的专业素养、法律人的互相尊重,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,理性、配合完成各自的使命和责任”。律师如何获得法院工作人员的青睐?作为一名前法官,阳光所商事争议解决部的芮刚有着自己的感悟。文/阳光时代(北京)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解决部 芮刚在法官眼中,优秀律师有哪些特点?又有哪些细节是律师容易忽略又经常犯的呢?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曾经做了一份调查,这个调查涉及到了法官最欣赏的律师优点与最讨厌的律师缺点。根据调查的结果,关于法官“最欣赏的律师优点”,有46%的法官选择“恪守职业道德”,选择“法律专业娴熟”或者“业务精深”两者相加为41%,只有6%法官选择了“社交广泛”。作为比照,法官“最讨厌的律师缺点”,其中“挑词架讼”“重利忘义”各占26%、20%,两者相加正好等于“恪守职业道德”46%的比例。由此可见,职业道德水平成为影响律师形象好坏的第一因素,而不是律师的专业水平。
影响律师形象的第二因素,是律师的专业水平。有不少法官认为律师“胡搅蛮缠”是最讨厌的缺点。在“您最欣赏律师的法庭表现”选项中,有44%法官选择了“旗帜鲜明,直接了当”,只有15%的法官选择了“雄辩宏论”,也有20%法官选择了“善于调解”,这显示出法官希望律师不仅要简明扼要阐述观点,而且非常希望律师能积极参与案件的调解。从该调查结果来看,“职业道德”和“业务能力”是双方最重视的问题,“傲慢”和“不守时”也成为不少法官和律师之间互相最讨厌的缺点,反映了各自遵守秩序和个人素养的不足。
该调查结果还反应出,多数法官和律师都认为双方的整体水平、法治理念水平、执业水平和相互评价相当,两个法律群体差异不大。在“您希望自己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吗”选题中,只有4%的法官选择“不希望”。71%的法官选择了“希望”或者“欢迎”当事人聘请律师,远远超过“不希望”的比例。在日常诉讼工作过程中,律师如何获得法院工作人员的青睐?答案当然是:细节!经验丰富的律师往往能够注意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,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很多便利。而经验不足且不注重细节的律师往往不受法院工作人员的欢迎,也给自己的工作增加了许多负担。
笔者通过长期的观察总结发现,优秀律师在工作中往往存在以下共同的特点:有的律师时间观念不强,经常迟到,法官到了,律师还没到,如果迟到的是被告,有的法官可能就会直接缺席,如果迟到的是原告,则可能按撤诉处理。也有法官会等等,如果迟到的时间不是很长。但是也会留下很不好的印象。建议如果因客观原因确实迟到了一定要提前跟法官沟通,好好解释,法官一般也会谅解。千万不要不解释,即使法官没有主动询问。比如有的案件当事人确实路程比较遥远,提前给法官打电话,说明原因,路上堵车,早上很早就从家里出发了,可能会迟到,最后法官跟对方当事人解释,对方当事人也表示了理解,开庭也会比较顺利。有的律师是法官和当事人都到庭了,代理人却迟迟未到,迟到之后又不做解释,直接推门而入,让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觉得一是很没礼貌,二是没有尊重对方,这样往往会为接下来的工作埋下矛盾隐患。一般来讲,法官的工作时间是很满的,有时候一天要开几个案子的庭审,谈话,或者外调,如果律师没有按照提前约定的时间按时到达,可能会影响一系列后续的工作安排,如果这样的次数多了,法官会对这样的律师失去信任感,如果下次还有案子的话,法官可能不愿意再与律师提前沟通时间,直接传票传唤。如果与自己的工作安排冲突也很难调整。优秀的律师往往在时间方面特别注意守时,自己会有一个充足的准备时间,也能给对方留下良好的印象。有的律师可能是为了表现自己的与众不同或者优秀,或者说为了显示自己的高水平,高层次,表现的非常的傲慢,傲慢的过分的话往往收到的是相反的效果。它并不能显示你的优秀,相反,却显示了你的无知。这个问题在年轻律师里更容易出现,优秀律师往往表现的非常谦虚,他们那种自信沉稳已经不需要通过盛气凌人的压迫向对方展示。“虚心竹有低头叶,傲骨梅无仰面花”,空心的麦穗举头向天空,而饱满的麦穗则低头朝大地,低头也是一种智慧,是一种宽容,是一种豁达的胸怀,一种竞争的避让,是一种生存的智慧;低头是成熟的标志,是一种百炼成钢绕指柔的状态,知道什么时候昂头,知道什么时候低头,柔刚并进,进退有度,是一种谦逊的姿态。当然,不傲慢并不是说要逢迎,该坚持的原则还是要坚持的,尤其是涉及到原则性的问题。这其实也是法律职业素养的体现,有时候只是一个细节,可能就能获取别人对你的好感甚至认同,这个是给人的一种感觉,很难用具体的语言来描述。应有的礼貌规范,我们的谦逊有礼,并不是为了取悦他人,或者说取悦法官,相反,它是我们自身成熟人格魅力的一种体现。律师在某一领域,特别是在自己擅长的领域一定要做到专业,甚至比法官更专业,优秀的律师不必事事专长,但一定要有自己专长的领域,其实法官也是如此,法官办案可能很多,一个成熟的法官至少会办理过上千件案件,但是也不敢说对各类案由都熟悉,但是对自己熟悉的领域一定是非常专业的。有的律师对相关法条理解不够透彻,往往发生不应该发生的常识性错误。例如,法庭辩论终结后,原告又变更诉讼请求的,是否会被法院准许?《民诉解释》第232条规定,在案件受理后,法庭辩论结束前,原告增加诉讼请求,被告提出反诉,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,可以合并审理的,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。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增加诉讼请求,仅仅是数额的变动,或者减少诉讼请求,可以不受法庭辩论终结前的限制。再比如,一般情况下,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,是可以按撤诉处理的。但有一种情况,是不能按撤诉处理的?就是在宣判前,原告申请撤诉,未被法院准许,如果法院传票原告未到庭,那么按照缺席判决。《民诉法》145条规定,宣判前,原告申请撤诉的,是否准许,由人民法院裁定。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,原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可以缺席判决。这只是最简单的民事诉讼里的程序问题,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,如果我们自己不注意,对一些问题总是似是而非,往往就会形成不够专业的形象,优秀的律师往往对相关的法条把握非常准确,甚至研究到立法背景目的,有时候甚至能提示法官工作中的一些疏漏。有的律师在开庭前,不做准备工作,直接去开庭,法官问什么东西都回答不上来,尤其一些基本事实问题,根本没有与当事人进行了解。有的律师材料带的不全,或者没有带证据原件。有时候原件在当事人手里,没有通知提醒当事人带齐所有原件。有的是自己忘记去当事人手里拿回原件,有的是把不同案子的证据带错了。这样工作就很被动,代理人只能申请延期举证,但是准不准许,决定权在法官手里。法官可以不准许,如果举证期限已经届满,那么当事人可能面临承担举证不能,证明不力的法律后果。优秀的律师,基本都不会犯这样的错误,庭前准备的非常充分,甚至具体到某一个细节,都有完整的方案,针对法庭的问题或对方的质询,往往能够从容应对。子曰:知之为知之,不知为不知。优秀律师往往陈述客观,实事求是,对一些不存在的事实,或者不清楚的事实,不会任意编造。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案件细节的问题,如果胡说,瞎说,很容易被内行的人听出来,这样也容易造成尴尬的局面,甚至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。比如一个还款的案子,代理人说是现金还款,金额是一千万,法官问她在什么地方还的,她说在一个茶楼二楼,法官问几个人,她说一个人,问怎么拿上去的,用手提袋提上去的。我们想,一千万的现金重量大约二百多斤,一个瘦弱的女子怎么可能一个人提上去呢?如果是两个人抬上去或者扛上去还有可能。还有的当事人在一审的时候一种说法,到二审又换成另一种说法,殊不知,一审的陈述在笔录里都是有记载的,二审肯定是要看这些笔录的,这种随意的编造,让法官内心无法对你的陈述产生确信。因为是编造的,有时候连自己都不记得自己在一审说过什么,往往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后果。其实在民事诉讼里,当事人的陈述是非常重要的,细心的人就会发现,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里排第一位的就是当事人陈述,而刑事诉讼法里排第一位的是物证,行政诉讼法里排第一位的是书证,由此也可以看出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。事实上,法官往往会根据你的陈述和证据形成一个内心的确认或预判,它直接关系到最终的案件走向。
(未完待续)芮刚,曾在北京市某区法院任职多年,现就职于阳光时代(北京)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解决部。具有法院执行局、行政庭、派出法庭、民事审判庭多部门审判经验,办结各类民商事案件上千件。曾获集体三等功一次,多次获得法院系统先进个人,结案能手等荣誉称号。曾参加北京电视台《法治进行时》、中国人民广播电台《法官说法》等栏目,在《北京日报》、《北京法官》、新浪法院频道等媒体刊物发表多篇文章。